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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59-5748实博体育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刘桐)我省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省编委办副主任陈相元介绍:《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共出现了16处“严格”“不得”的禁止性表述,堪称最严《条例》。下一步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将发挥“12310”举报平台作用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下大气力处理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控制编制
实博体育禁止擅设机构、增加编制
或超编配备人员和领导
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增加编制或者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实博体育■明确职责分工
行政机构职责相近
应由一个机构承担
《条例》规定,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应当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构承担的,应当明确职责分工。行政机构的职责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变化的;职责交叉的;行政管理事项变化或者管理权限调整的;其他需要调整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
■控制设立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
不得设实体性办事机构
《条例》中针对议事协调机构也进行了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不得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得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在批准设立的同时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期限。此外,《条例》要求,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行政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行政机构规格
省市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
编制3-4名设1名领导职数
《条例》还规定了行政机构的规格、名称、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标准,明确了机构编制审批的“红线”。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不少于四名;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不少于三名;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原则上不少于三名的标准核定。
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为二至四名;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为二至三名。行政机构综合协调任务较重的,可以增加领导职数一至二名的标准核定。
省、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编制三至四名的,为一名;编制五至七名的,为二名;编制八名以上的,为三名的标准核定。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编制二十名以上且工作任务较重的,可以增加领导职数一名。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
不得将行政职能
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条例》在事业单位的机构管理方面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益服务事项,不得设立新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
此外,事业单位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承担的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法律、法规规定调整的;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
事业单位有: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撤销的;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合并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承担的职责、任务已经消失的;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今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点是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编制核定
超编人员不得聘用
不得纳入财政统发工资
《条例》要求,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应当作为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以及配备领导干部、核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等事项的依据。
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对超编制配备的人员,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以及社会保险等手续,不得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或者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
■处罚措施
超规格配干部将依法予以处分
违反《条例》规定,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
擅自改变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职责、规格、名称和隶属关系;
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
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为超编人员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社会保险等手续;
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伪造、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管理的年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
未按规定编制、调整权力和责任清单;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外,违反《条例》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权限或者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名称、性质或者隶属关系;
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擅自设定、审批其他类别编制;
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
违反规定调整编制结构比例或者经费渠道;
未按规定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实博体育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